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義久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附民字第7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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