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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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吳建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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