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5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更正(94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92年度簡字第347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關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均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因原聲請人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植為Z000000000號,而亦同為誤植,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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