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男28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緝字第32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前經通緝到案交保後仍未到庭,而再次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