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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