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靖韋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林順揚 相對人永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萌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林順揚」,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順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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