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兌選任辯護人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邱證瑋 選任辯護人 林雅儒 律師
黃慧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兌、邱證瑋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兌、邱證瑋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訊問時,許兌坦承殺人及殺人未遂犯行,邱證瑋否認殺人及殺人未遂犯行,惟被告2人所涉犯行,有證人 羅凱成沈煜峰廖志熹賴沛宗 等人之證述、 馬偕 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馬偕紀念醫院出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傷勢情形翻拍照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及檢察署勘驗筆錄、行動電話對話紀錄譯文及勘查記錄等在卷可佐,及手槍、子彈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許兌、邱證瑋涉犯殺人及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審酌被告邱證瑋否認犯行,且2人均經通緝數月始投案,有逃亡事實;另本件為幫派糾紛,被告2人與其他在押共犯對死者等人之幫派對立性嚴重,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又參酌本件為多人犯罪,被害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而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於107年5月18日審理程序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被告許兌、邱證瑋所涉犯行、到案方式,其等仍有逃亡之虞,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無以具保等手段代替之可能,被告許兌、邱證瑋均應自107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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