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14號聲請人 鄭硯香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本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故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者,即屬顯無勝訴之望。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逾新臺幣10萬元,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自不得抗告。是聲請人對於本件不得抗告之本院於105年3月15日以104年度小上字第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即屬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林芮伶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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