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9號聲請人 林炳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本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炎煌┌───────────────────────────────────────────────┐│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徐均發 │未記載│84年5月22日│84年12月29日│600,000元│CH03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