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侯秀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79號、第1417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319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侯秀銀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在 黃正龍 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工作場
所內,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在上址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辦公室內,以「睡人家老婆」、「你給人家睡好幾遍」、「你那麼醜,醜到去娶別人老婆」、「你若有睡,你就給他爛」、「很囂張」等不實言論及侮辱性字眼辱罵告訴人黃正龍,致告訴人黃正龍名譽受損。㈡於106年12月14日,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候開庭時,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偵查庭外走道處,意圖散布於眾,竟基於誹謗之犯意,以「你這麼年輕就睡人家老婆」、「睡我媳婦」、「他就是跟我媳婦有一腿」、「那你可以睡別人老婆嗎」等不實言論指摘告訴人黃正龍,致告訴人黃正龍名譽受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本件聲請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加重誹謗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於107年8月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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