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世聰
陳寬軒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32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世聰、陳寬軒於民國106年9月26日22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二段、六張街交岔路口,因故口角,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相互拉扯、毆打,致陳寬軒受有右手第四指挫傷、右上臂擦傷、左前臂擦傷等傷害,劉世聰則受有左臉頰瘀傷、嘴唇挫傷、左胸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劉世聰、陳寬軒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世聰、陳寬軒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寬軒、劉世聰分別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