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11號抗告人 王全煜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 陳金美王萱樺 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於上訴期間之末日前,提出書狀聲明上訴,原裁定以上訴逾期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不合,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107年3月30日宣示,同年4月9日由抗告人本人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66頁);則扣除在途期間5日後,抗告人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07年5月4日,惟抗告人延至同月7日以書狀提起上訴(見原審卷㈡第76頁),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抗告人主張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07年5月7日,於法無據。原法院因而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莊嘉蕙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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