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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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上訴人 葉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74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