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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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29樓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住臺北市○○區○○路○號29樓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此觀諸公司法第296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明。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