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66號原告 康瓊云 訴訟代理人 何志虔 原告 劉淑燕 訴訟代理人上2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住台北市○○區○○○路○○號12樓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13
樓之1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佳真 律師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8
樓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依璇 住臺北市○○區○○路○○○號5樓
牛敬堂 住同上 翁文超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原告102年8月28日所具狀,請兩造就匯款資金再作說明。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