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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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鍾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為電子遞狀案件,債務人鍾成姓名因字型特殊無法顯示,故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即為鍾「」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