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陳慧珊 被告 陳宗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江永楨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