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黃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品國際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是否僅為黃品國際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四、請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92,203元之詳細計算式,且該金額與存證信函所載之金額89,621元不同,何者有誤?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