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 許中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七條第㈢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買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另核聲請狀內之請求標的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所載金額內容,請陳明是否請求法務費用新臺幣623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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