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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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鼎南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陳振榮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代理人王行正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男州代理人賴曉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裁定在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無人對其聲明異議,有本件110年8月23日公告之民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就資產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本院於110年8月23日做成分配表並予以公告,債權人及聲請人均未提出異議,債權人並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業由本院會計室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此有送達證書、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發還案款通知附卷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拓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