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環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報向管轄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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