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輝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明輝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同時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如附件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同時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如附件編號2所示);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同時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件編號3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3件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就本件之應執行刑如何始屬適當部分,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均屬同時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施用毒品罪,此種犯罪類型屬於具成癮性之犯罪,自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係於密集之時段內為多次施用毒品罪以觀,可認受刑人應確係未能克制毒癮所為。查刑法於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空間,然衡諸本例,若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圍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數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爰依此方式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