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雅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雅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雅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過失傷害、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雅玲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
5月19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3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6年5月19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4月12日│民國105年9月22日│民國106年4月26日││││晚間8時5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0號│第8322號│第261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50│106年度簡字第514│106年度桃簡字第13││││1號│號│88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6年4月11日│民國106年5月15日│民國106年8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50│106年度簡字第514│106年度桃簡字第13││││1號│號│88號││├───┼─────────┼─────────┼─────────┤│判決│確定│民國106年5月19日│民國106年6月16日│民國106年9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1790號│12617號│13116號││├─────────┴─────────┤│││編號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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