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27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惠誠 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820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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