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聲請人 鄭雪美
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鄭雪美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92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2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7-31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187-18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101-103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3-37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9-44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7-4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05-10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3-78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1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1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211-213頁)、存簿(清卷第97-98、147-155、169-172頁)、薪資條(調卷第45頁)、代班收入明細表(清卷第87-91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93-94頁)、凱基人壽函(清卷第173-175頁)、本院114年7月16日電話記錄(清卷第225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111年11月至113年12月平均每月工作收入24,060元【計算式:(26,000×15+203,172+32,400)÷26=24,060,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000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3,000元,清卷第101-103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調卷第63-69頁)、房租收費紀錄(調卷第7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0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4,06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7,000元後,尚餘7,06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827,798元(調卷第85-86頁),扣除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28年【計算式:(4,827,798-1,437,837-987,003)÷7,060÷12=28】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目
內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0元
112年度
1,524元
113年度
341,571元
2
保單解約金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437,837元、美元31,121元(以聲請時臺灣銀行現金買入匯率31.715計,折合新臺幣987,0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①112年6月21日贖回261,574元。
②112年3月21日、113年3月21日各領生存保險金1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時間
金額
(新臺幣)
1
高雄市私立力新文理短期補習班工作收入
111年11月至113年1月
每月26,000元
2
社團法人高雄市碩苗社會教育關懷協會工作收入(113年2月1日至9月30日、114年2月12日起任職)
113年2月至9月
203,172元
114年2月
11,000元
3
安親班代班老師工作收入
113年10月至12月
32,400元
4
高雄銀行利息所得
112年
1,524元
113年
7,296元
5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6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1年11月至112年7月
每月500元
7
高雄銀行定存解約領回數額
112年12月30日
美元2,000元
113年4月9日
美元2,048.23元
113年7月9日
美元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