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三號
原告乙○○
灣台北監獄執行)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之郵費,本件被告一人,原告應繳納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林佳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