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Y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五號
原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五樓送達代收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五樓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被告公司之變更登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