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三六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本院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十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