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五號
原告普洛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一樓送達代收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勝萍長弘 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玖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壹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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