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陸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