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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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03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741號),本院認為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簡志昇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簡志昇先前於民國98年間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98年3月26日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其能預見將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猶基於縱有他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8月底某日,在臺南市○○路○段亞太電信門市前,將其在該門市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1張,以新臺幣(下同)3百元之代價出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男子及所屬之詐騙集團人員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使用上開門號而經由附表一A所示之詐騙方法,向附表一A所示之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一A所示數額之金錢得手。嗣因附表一A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 李康豪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及林慶曜、翁曉秋、 楊儲綸 、 林柏軒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李康豪、李冠毅、 康耀 中、 陳軍鵬 、 蔡璨 鴻、 王梓樺 、林慶曜、翁曉秋、楊儲綸及林柏軒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及附表一B、附表二B、附表二C所示非供述證據,以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號客戶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檢察官及被告簡志昇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曉為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認不諱,核與證人李康豪、林慶曜、翁曉秋、楊儲綸及林柏軒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B所示非供述證據以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士林地檢100偵1684號偵卷第11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號客戶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西螺警局0000000000警卷第111至114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及交易明細表(見士林地檢100偵1684號偵卷第177至208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99年11月間之雙向通聯紀錄(簡易卷第7至11頁)各1份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向被告取得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供對附表一A所示被害人實行詐欺行為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人員,係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其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予詐騙集團而助益詐欺行為之實行,係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係交付上開SIM卡與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詐騙集團對附表A所示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附表一A編號2至5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份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再被告先前於98年間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98年3月2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既助長他人犯罪,增加政府查緝困難,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造成附表一A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損失,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欠佳,並斟酌附表一A所示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前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1張,雖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未經扣案,且又非屬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及併辦意旨另認詐騙集團尚有使用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透過附表二A所示之詐騙方法,向附表二A所示之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二A所示數額之金錢,而認被告尚有幫助詐騙集團對附表二A所示之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其中附表二A編號1至4所示者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附表二A編號5為移送併辦所指)。經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需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015號及92年台上字第128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行為人必須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故意,且據以提供助益詐騙人員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協助行為時,始能論以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亦即須有明確證據足認詐騙人員在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過程中,確有透得該協助行為之幫佐,而助益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情形存在,方足以構成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意旨無非以被告於司法警察及
檢察事務官調查中陳稱其曾將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1張出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語,及附表二A所示被害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附表二B所示非供述證據以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等情,為論罪之據,惟查:
⑴李冠毅於司法警察調查中陳稱:對方(即賣家)以02─00
000000號電話撥打至我的0932…8號行動電話,告知只要匯款,其即馬上寄出相機,然我匯款後,一直未收到相機,我以我的0932…8號行動電話致電予賣家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有通但未接,之後即聯絡不上等語(見士林地檢100偵1684號卷第33頁), 康耀中 於司法警察調查中陳稱:我於99年11月27日13時至16時許有撥打過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方都是音樂鈴聲而未接等語(見士林地檢100偵1684號卷第55頁),陳軍鵬於司法警察調查中陳稱:我匯款後,撥打賣家所提供之0000000000號聯絡電話確認匯款,發現該電話不通等語(見士林地檢100偵1684號卷第73頁),且依附表二A編號1至3「被害人」欄所示司法警察調查筆錄中所載李冠毅、康耀中、陳軍鵬使用之電話號碼(完整號碼均詳見司法警察調查筆錄),以及同編號之「詐騙方法」欄所示下標時間至報案時間之期間,經與前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99年11月間之雙向通聯紀錄(顯示紀錄通聯時間為99年11月24日14時12分26秒起至同年11月28日17時04分44秒止)比對,並未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附表二A編號1至3所示下標時間至報案時間之期間,曾與李冠毅、康耀中、陳軍鵬使用之電話號碼之間存有通話紀錄之情形,無從顯示詐騙集團人員曾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冠毅、康耀中、陳軍鵬聯繫,並據以遂行詐欺行為之狀況。
⑵又 蔡璨鴻 於司法警察調查中陳稱:自稱賣家之林小姐與我
聯絡之電話為0000000000號等語(見士林地檢100偵1684號卷第96頁),王梓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陳稱:我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予賣家,接電話之人疑似詐騙集團人員,接聽電話之人都不同人等語(見西螺警局0000000000警卷第3頁),然依附表二A編號4至5「被害人」欄所示司法警察調查筆錄中所載蔡璨鴻、王梓樺使用之電話號碼(完整號碼均詳見司法警察調查筆錄),以及同編號之「詐騙方法」欄所示下標時間至報案時間之期間,經與前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99年11月間之雙向通聯紀錄(顯示紀錄通聯時間為99年11月24日14時12分26秒起至同年11月28日17時04分44秒止)互核,並未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附表二A編號4至5所示下標時間至報案時間之期間,曾有與蔡璨鴻、王梓樺使用之電話號碼進行通話之紀錄,亦無法彰顯詐騙集團人員曾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蔡璨鴻、王梓樺聯繫,並據以遂行詐欺行為之情。
㈢由上所述,於附表二A所示被害人在網路下標直至發覺受騙
而報案之期間,並未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曾被用與附表二A所示被害人所使用之電話進行聯絡之情形,則在整個附表二A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過程中,並未出現詐騙集團人員曾有具體利用被告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附表二A所示被害人聯絡並藉以詐取款項之工具之跡象,尚乏明確證據足認詐騙集團人員在對附表二A所示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過程中,確有透得被告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協助,而獲得助益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情形存在,從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及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詐騙集團人員,藉以協助詐騙集團人員得以利用該電話對附表二A所示被害人進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幫助行為之事實,揆諸上開判例及說明,容未舉證明確而達令人信實無疑之程度,尚難確認被告另有該部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附表二A編號1至4所示部分,與前開成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附表二A編號1至4所示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於併辦意旨所指附表二A編號5所示部分,因與本件論罪科刑部分無從成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該部分應退還檢察官另為適當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黃堯讚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A: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方法│被騙金額│匯入帳號││││││(新臺幣)││├──┼───┼────┼──────────┼────┼──────┤│1│李康豪│99年11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10,000元│ 魏劭樺 所有之││││26日23時│站刊登帳號為jfdd5454││臺灣中小企業││││24分許│44號之拍賣相機之不實││銀行南京東路│││││訊息,李康豪瀏覽後下││分行000-0000│││││標購買,詐騙集團並以││0000000號帳│││││MSN方式傳送門號09808││戶│││││42476號電話供李康豪│││││││聯繫,致李康豪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匯款,且曾透過上開門│││││││號與詐騙集團聯繫。│││├──┼───┼────┼──────────┼────┼──────┤│2│林慶曜│99年11月│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11,000元│ 包駿憲 (業經││││25日10時│站刊登拍賣CANON相機││臺灣雲林地方││││21分許│之不實訊息,林慶曜瀏││法院檢察署檢│││││覽後下標購買,詐騙集││察官為不起訴│││││團並提供門號00000000││處分)所有之│││││76號電話供林慶曜聯繫││中國信託銀行│││││,致林慶曜陷於錯誤,││帳戶000-0000│││││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匯款││000000000000│││││,並曾透過上開門號與│││││││詐騙集團聯繫。││││││││││├──┼───┼────┼──────────┼────┼──────┤│3│翁曉秋│99年11月│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13,000元│包駿憲(業經││││25日13時│站刊登拍賣CANON相機││臺灣雲林地方││││許│之不實訊息,翁曉秋瀏││法院檢察署檢│││││覽後下標購買,詐騙集││察官為不起訴│││││團並提供門號00000000││處分)所有之│││││76號電話供翁曉秋聯繫││中國信託銀行│││││,致翁曉秋陷於錯誤,││帳戶000-0000│││││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匯款││000000000000│││││,並曾透過上開門號與│││││││詐騙集團聯繫。│││├──┼───┼────┼──────────┼────┼──────┤│4│楊儲綸│99年11月│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6,000元│包駿憲(業經││││25日14時│站刊登拍賣CANON相機││臺灣雲林地方││││26分許│之不實訊息,楊儲綸瀏││法院檢察署檢│││││覽後下標購買,詐騙集││察官為不起訴│││││團並提供門號00000000││處分)所有之│││││76號電話供楊儲綸聯繫││中國信託銀行│││││,致楊儲綸陷於錯誤,││帳戶000-0000│││││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匯款││000000000000│││││,並曾透過上開門號與│││││││詐騙集團聯繫。│││├──┼───┼────┼──────────┼────┼──────┤│5│ 林伯軒 │99年11月│詐騙集團在露天拍賣網│6,000元│包駿憲(業經││││25日17時│站刊登拍賣HTC手機之││臺灣雲林地方││││30分│不實訊息,林伯軒瀏覽││法院檢察署檢│││││後下標購買,詐騙集團││察官為不起訴│││││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處分)所有之│││││號電話供林伯軒聯繫,││中國信託銀行│││││致林伯軒陷於錯誤,依││帳戶000-0000│││││詐騙集團之指示匯款,││000000000000│││││並曾透過上開門號與詐│││││││騙集團聯繫。│││└──┴───┴────┴──────────┴────┴──────┘附表一B:
㈠被害人李康豪部分
⒈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永安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士林地檢100偵1684偵卷P22-26)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士林地檢100偵168
4偵卷P19)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士林地檢100偵1684偵
卷P27)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士林地檢100偵1684偵卷P2
8)⒌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南檢100核交1447
號卷P10)㈡被害人林慶曜部分
⒈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通報單1份。(西螺
警局0000000000警卷P11)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西螺警局0000000000警卷P12-13、22)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西螺警局000000000
0警卷P20-21)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西螺警局0000000000警卷
P23)⒌網站拍賣廣告及對話紀錄影本各1份。(西螺警局00000000
00警卷P24-32)㈢被害人翁曉秋部分
⒈臺中縣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西螺警局0000000000警卷P61-62、64-65)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西螺警局00000000
00警卷P63)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西螺警局000
0000000警卷P66)⒋簡訊翻拍照片影本1紙及通話內容列印資料影本1份。(西螺
警局0000000000警卷P69-76)㈣被害人楊儲綸部分
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金融機構聯防嘰制通報單各1份。(西螺警局0000000000警卷P79-80、85-86)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西螺警局000000000
0警卷P81)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西螺警局0000000000警卷
P82)⒋露天拍賣網頁廣告及得標資料列印影本1份。(西螺警局000
0000000警卷P83-84)㈤被害人林伯軒部分
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西螺警局0000000000警卷P94、97-98)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西螺警局000000000
0警卷P95-96)⒊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西螺警局00000
00000警卷P99)附表二A: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方法│被騙金額│匯入帳號││││││(新臺幣)││├──┼───┼────┼──────────┼────┼──────┤│1│李冠毅│99年11月│李冠毅於99年11月27日│8,000元│魏劭樺所有之│││(警詢│27日12時│12時30分許在露天拍賣││臺灣中小企業│││中所載│38分許│網站,向帳號為eryyu8││銀行000-0000│││使用之││之賣家下標購買相機,││0000000│││電話:││賣家以MSN方式傳送門│││││02-299││號0000000000號供李冠│││││……9││毅聯繫使用,致李冠毅│││││號、09││陷於錯誤,並在獲該賣│││││32……││家以(00)0000000號│││││08號)││市內電話所撥打之電話│││││││後,即依該賣家之指示│││││││匯款,惟始終未收到該│││││││相機,遂於同日23時54│││││││分許報案。│││├──┼───┼────┼──────────┼────┼──────┤│2│康耀中│99年11月│康耀中於99年11月27日│5,000元│魏劭樺所有之│││(警詢│27日13時│13時47分許在露天拍賣││臺灣中小企業│││中所載│47分許│網站,向帳號為jfklaf││銀行000-0000│││使用之││iuejajfa之賣家下標購││0000000│││電話:││買遊戲機,賣家旋在露│││││04-240││天網站得標訊息中記載│││││……5││門號0000000000號供康│││││號、09││耀中聯絡使用,致康耀│││││37……││中陷於錯誤,嗣後即依│││││02號)││該賣家網路電話指示匯│││││││款,惟始終未收到該遊│││││││戲機,遂於同日21時18│││││││分許報案。│││├──┼───┼────┼──────────┼────┼──────┤│3│陳軍鵬│99年11月│陳軍鵬於99年11月27日│7,000元│魏劭樺所有之│││(警詢│27日16時│13時37分許在露天拍賣││臺灣中小企業│││中所載│33分許│網站,向帳號為uyhifa││銀行000-0000│││使用之││shggty之賣家下標購買││0000000│││電話:││遊戲機,賣家旋以即時│││││0981…││通傳送門號0000000000│││││…91號││號供陳軍鵬聯繫使用,│││││)││致陳軍鵬陷於錯誤,嗣│││││││後即依該賣家之指示匯│││││││款,惟始終未收到該遊│││││││戲機,遂於同日19時30│││││││分許報案。│││├──┼───┼────┼──────────┼────┼──────┤│4│蔡璨鴻│99年11月│蔡璨鴻於99年11月26日│32,000元│魏劭樺所有之│││(起訴│26日之不│13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臺灣中小企業│││書犯罪│詳時間│,向帳號為ipipdff號││銀行000-0000│││事實欄││並自稱為「林小姐」之││0000000│││誤載姓││賣家下標購買相機,該│││││名為「││賣家旋以簡訊傳送門號│││││ 蔡璨鵬 ││0000000000號供蔡璨│││││」,警││鴻聯繫使用,致蔡璨鴻│││││詢中所││陷於錯誤,在與該賣家│││││載使用││0000000000號及不詳網│││││之電話││路電話門號通話後,即│││││:0918││依其指示匯款,惟始終│││││……70││未收到該相機,遂於同│││││號)││年月27日22時11分許報│││││││案。│││├──┼───┼────┼──────────┼────┼──────┤│5│王梓樺│99年11月│王梓樺於99年11月24日│15,000元│包駿憲(業經│││(警詢│25日10時│24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臺灣雲林地方│││中所載│15分許│,向刊登拍賣筆記型電││法院檢察署檢│││使用之││腦之賣家下標購買,並││察官為不起訴│││電話:││依指示匯款後,嗣發覺││處分)所有之│││08-78││受騙而於同年月24日16││中國信託銀行│││……4││時50分許報案││帳戶000-0000│││號、││││000000000000│││0920…│││││││…80號│││││││)│││││└──┴───┴────┴──────────┴────┴──────┘附表二B:
㈠被害人李冠毅部分
⒈WEBATM交易明細查詢(七日內)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
內頁影本各1紙(士林地檢100偵1684偵卷P44-45)⒉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南檢100核交1447
號卷P7)㈡被害人康耀中部分
土地銀行網路ATM轉帳通知-收件匣-YAHOO奇摩電子信箱網頁列印1份(士林地檢100偵1684偵卷P62)㈢被害人陳軍鵬部分
⒈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士林地檢100偵1684偵
卷P83)⒉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南檢100核交1447
號卷P8)㈣被害人蔡璨鴻部分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南檢100核交1447號卷P9)附表二C:(報案相關資料)㈠被害人李冠毅部分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士林地檢100偵1684偵卷P35-40)㈡被害人康耀中部分
臺中縣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士林地檢100偵1684偵卷P57-59、65)㈢被害人陳軍鵬部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備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士林地檢100偵1684偵卷P75-76、84)㈣被害人蔡璨鴻部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士林地檢100偵1684偵卷P93-94、99-100)㈤被害人王梓樺部分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西螺警局0000000000警卷P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