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三個月以內(含)每個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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