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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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曾新同 被告 曾修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0,00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占用土地面積50㎡×土地公告現值1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