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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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斗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4月1日芳警分偵字第09700065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其情
節重大,處停止營業叁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獨資經營建興行,為舊貨買賣業者,於民國
97年3月22日12時34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
號其營業處所,適 洪定裕簡朝應林瑞基 以貨車載來竊自
台61線快速道路雲林縣西濱大橋北上內側車道之方型不鏽鋼
橋樑護欄(含基座)1,220公斤販售,被移送人發現此項來
歷不明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竟仍以新台幣95,160元
價格予以收購,其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供承收購前開來歷
不明物品不諱,核與洪定裕、簡朝應、林瑞基、 黃智瑜 於警
訊供證情節相符,並有照片多張、扣押筆錄及物品表、稱量
傳票、建興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證。被移送人雖辯
稱:該等物品據洪定裕等人表示係營造工程拆除之廢鐵,他
不覺得可疑云云。惟洪定裕等人載來之前揭不鏽鋼橋樑護欄
,重達1千2百多公斤,又未提出任何正當來源證明文件,加
以近年來,鋼鐵價格高漲,常有竊賊盜取金屬製品後,到舊
貨回收場銷贓變現,被移送人經營舊貨買賣多年,對此情形
豈可諉為不知,其或許不能確信洪定裕等人販售者為盜贓,
但既沒有正當來源證明,數量又大,顯然為來歷不明。被移
送人竟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而仍予以收購,即有違失,依
其情節亦屬重大,自應依法處罰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簡易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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