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所位於嘉義縣水上鄉粗溪20號之155,此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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