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甲○○
壬○○丁○○辛○○庚○○戊○○癸○○乙○○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告己○○
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