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淑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意淩 (原名 黃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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