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黃紹文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9月10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12月7日、99年2月3日分別裁定自98年12月10日、99年2月1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