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3號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9760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拘未獲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