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36號原告丁○○送達代收人丙○○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2月.○○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