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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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黃紹文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9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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