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玖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警先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合計0.90
6公克,其中5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729公克、0.1018公克、0.1137公克、0.2976公克、0.2920公克,合計0.878公克(此5包聲請書僅記載驗餘淨重0.878公克),扣於98年度毒偵字第2169號案卷;另1包驗餘淨重0.028公克,扣於98年度毒偵字第2479號案卷〕,確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6月5日草療鑑字第0980600008號及98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0980600182號鑑定書附卷足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上開扣案之6包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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