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1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另所犯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八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八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有殘刑未執行完畢,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殘刑中,而聲請人因藥事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減為3月;贓物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減為3月;麻藥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減為7月又15日;妨害自由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減為2月又15日;恐嚇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應減為5月;妨害自由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減為9月,上開罪刑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提出減刑之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並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復經本院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
645號執行案卷核閱無誤,受刑人聲請減刑要無不符,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八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職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刑,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8款之規定,不予減刑。另受刑人於85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86年1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受刑人執行案件資料表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5號執行案卷),自不合減刑之規定,受刑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均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麻醉藥品│贓物│麻醉藥品│持有彈藥│├──────┼──────┼──────┼──────┼──────┤│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6│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刑法第349條│麻藥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第13條之│第2項│第13條之1第2│管制條例第11│││1第2項第1款││項第4款│條第3項│├──────┼──────┼──────┼──────┼──────┤│犯罪日期│自81年3月某│85年1月下旬│86年2月1日│86年1月初日│││日間起至86年│某日││某日│││1月中旬某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機關││法院地檢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85年度偵字第│85年度偵字第│86年度偵字第│86年度偵字第│││案號│976號、第134│2359號│530號、第218│530號、第218││││2號、第1343││8號│8號││││號、第3160號│││││││、第3589號、│││││││86年度偵字第│││││││997號、第491│││││││號、第1486號││││├──┼───┼──────┼──────┼──────┼──────┤│最後│法院│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事實││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審法├───┼──────┼──────┼──────┼──────┤│院│案號│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易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338號│853號│226號│52號││├───┼──────┼──────┼──────┼──────┤││日期│86年3月26日│86年3月24日│86年7月7日│86年7月7日│├──┼───┼──────┼──────┼──────┼──────┤│確定│法院│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判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易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338號│853號│226號│226號││├───┼──────┼──────┼──────┼──────┤││日期│86年10月9日│86年4月14日│86年7月27日│86年7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不合。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96年罪犯減刑│刑6年6月│3月│4月│2月││條例│││││└──────┴──────┴──────┴──────┴──────┘┌──────┬──────┬──────┬──────┬──────┐│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持有改造槍械│妨害自由│恐嚇│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302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2條│││管制條例第10│第1項││第1項│││條第3項││││├──────┼──────┼──────┼──────┼──────┤│犯罪日期│86年1月初某│86年5月31日│86年5月10日│86年5月10日│││日││││├──┬───┼──────┼──────┼──────┼──────┤│偵查│機關│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機關││法院地檢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86年度偵字第│86年度偵字第│86年度偵字第│86年度偵字第││││530號、第218│2368號│2760號│2760號││││8號││││├──┼───┼──────┼──────┼──────┼──────┤│最後│法院│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事實││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審法├───┼──────┼──────┼──────┼──────┤│院│案號│86年度訴字第│87年度訴字第│87年度訴字第│87年度訴字第││││226號│307號│52號│52號││├───┼──────┼──────┼──────┼──────┤││日期│86年7月7日│87年1月14日│87年7月31日│87年7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判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86年度訴字第│87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226號│307號│52號│52號││├───┼──────┼──────┼──────┼──────┤││日期│86年7月27日│87年2月12日│87年8月31日│87年8月31日│├──┴───┼──────┼──────┼──────┼──────┤│合於中華民國│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96年罪犯減刑│2月又15日│2月又15日│5月│9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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