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10號
原   告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被   告 ○○○即 劉李水來 之繼承人
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即劉李
水來之繼承人之正確姓名或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劉李水來之繼
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過院(得依本裁定向戶
政機關申請),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
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序,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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