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991號
原   告  林玉珠
訴訟代理人  曾聖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春輝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出之102年度上聲議
字第188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所載,該法定空地約為6坪
,系爭土地民國10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17,494元,
應核定為新臺幣3,104,964元(計算式:517,494元×6坪=
3,104,9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89元,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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