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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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王詩翰
被 告 鄒翠珍
林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0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02,650元整,及自本訴訟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頁),嗣
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於民國108年4月18日本院審理時,
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3,27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3頁及其背面),核原
告所為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應予准
許。
二、本件被告林詠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鄒翠珍於105年11月18日12時23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沿桃園市
○○區○○路往南平路方向行駛,行經經國路與天祥三街口
時(下稱系爭路口),未依機車左轉規定,逕自經國路內側
車道違規闖越紅燈左轉至天祥三街,適有由被告林詠翔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下稱肇事車輛),沿桃園
市○○區○○路往大興西路方向內側車道行駛至系爭路口,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為閃避肇事機車而緊急煞車,致肇事車
輛向左翻覆滑行而撞擊停等於左前方外側車道之原告承保、
由車主 陳豪鑫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支出維修費用282,650元,
原告已依約理賠予陳豪鑫,又涉及零件部分之修復費用應考
量折舊,故請求必要修復費用為113,272元。為此,爰依民
法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林詠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鄒翠珍則以:我確實有違規左轉
之過失,但認為原告請求金額過高,我現在無力清償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
、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
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汽車行
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
駕車;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
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1.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
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2.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
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
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
彎。亦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94條第
3項、第99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鄒翠珍、
林詠翔於上揭時地,分別有違規左轉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
共同肇致本件事故之發生,造成系爭車輛受損,而支出282,
650元維修費用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
計算書、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行照駕照影本、易佑汽車估價單、車損照片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1頁);並有本院職權向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調取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疑似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調查筆錄、診斷證明書、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8至20、24至27、
30至31、34、36至40頁)在卷足稽。且被告鄒翠珍自陳確有
違規左轉之過失;而被告林詠翔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林
詠翔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
適用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查被告鄒翠珍本應遵
循交通規定左轉、被告林詠翔應注意車前狀況,而本件事故
發生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於注意而
共同肇致本件事故,足認被告2人之駕駛行為已違反前揭注
意義務至明,且系爭車輛所受之損害為被告2人前揭過失行
為所共同導致,該等之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受損間,均有相
當因果關係,被告2人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且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
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3
項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有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
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可資參照。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
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
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
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文。次查,被告2人就本件事故之發生確均具過失
,已如前述,依上開規定,渠等即應連帶賠償系爭車輛因回
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所需之
修復費用共計282,650元,業據其提出前揭估價單為證,其
中更換全新零件之費用,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參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定率遞減法,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
者,以月計」之規定,輔參系爭車輛於101年9月出廠,有
前揭行照影本可憑,迄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5年11月18日
,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時間為4年3個月,再依行政院所頒
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
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
千分之369,據此扣除折舊結果,系爭車輛零件之修復必要
費用為28,472元(計算式如附表),上開請求金額加上不予
折舊之鈑金52,800元、烤漆32,000元,系爭車輛修復必要費
用共計為113,272元【計算式:28,472元(零件費用)+52
,800元(鈑金費用)+32,000元(烤漆)】。又上開金額亦
未逾原告已賠付被保險人陳豪鑫之金額,就此,原告自得依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行使陳豪鑫對被告2人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既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雙方
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依上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該債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於108年3月4日送達最後一位被告鄒翠珍,翌日為
108年3月5日,見本院卷第63頁)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之2、保
險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3,272元,及自10
8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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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折舊額│折舊後│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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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計算方式│金額│計算方式│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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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7,850×0.369│73,007│197,850-73,007│12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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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4,843×0.369│46,067│124,843-46,067│7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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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8,776×0.369│29,068│78,776-29,068│4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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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9,708×0.369│18,342│49,708-18,342│3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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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1,366×0.369×(3/12)│2,894│31,366-2,894│2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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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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