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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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3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謝京燁
被 告 陳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