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34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訴訟代理人  劉修梅
被   告  黃子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30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七年
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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