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劉慧雲 被告 陳重宏
弄14號 簡漢濃
號 簡妤樺 羅凱怡 藍舒惠
6號 韓志瑋 蘇錫堯
5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陳重宏、簡漢濃、簡妤樺、韓志瑋、羅凱怡、藍舒惠因詐欺取財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下同)99年9月20日99年度訴字第201、23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因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查本件刑事部分(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76、2183號),被告陳重宏、簡漢濃、簡妤樺、韓志瑋、羅凱怡、藍舒惠已於101年3月7日撤回上訴確定(其他被告蘇錫堯未提起刑事上訴,雖非第二審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對之在第二審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8年附字第63號判例參照),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