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05號上訴人千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洲 視同上訴人 洪志鎮 被上訴人 黃陳鳳嬌 被上訴人 黃惠美 被上訴人 黃惠玲 被上訴人 黃正武 被上訴人 黃正文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蔡秉宸」之記載,應更正為「陪席法官謝說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